婚前首付买房,婚后也是自己供房子,离婚了怎么分配?

2018-02-03 20:03 来源:本站

     有一位男客户咨询我:"2016年我在结婚前自己付首付200万元,然后贷款250万元在北京通州区买了一套房,2017年我结婚了,婚后也是用我自己一个人的工资收入偿还每月贷款,如果我们感情不好,  婚了,这个房产是不是和女方没有关系?",这种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发生,婚前买房的一般是男方,婚后承担全部或者主要偿还房贷义务的也是男方,遇到双方感情不好,就开始担心财产   
        ​相应的情况如何处理?在司法实践中是有据可依的,看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 ​提出的问题中强调的是"婚后也是由自己一个人的工资偿还",其实男客户强调的一个人的工资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,属于司法解释规定了的情形,不动产的归属是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的。

        再看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二款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
看到这里男客户应该安慰的是房子产权可以归他自己一方所有。 ​不过还要说一说,他一个人还贷的部分因为是婚后的工资所得,只能理解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属于共同财产,应该分割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
依据现行法律规定,谁能参与自己房产最终分割和处置,自己说了不算,不动产的掌控性差可见一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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